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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文件
太政发〔2012〕19号 ─────────────────────────────── 关于印发太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1—201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12月12日
太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我县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健康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的宗旨,以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合理调整、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促进多元化办医,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建立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事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原则。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得擅自设立未经卫生部门确定标准的医疗机构,也不得越权设置医疗机构。 (二)促进发展的原则。医疗机构是我县医疗服务的主体,发展是我县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第一要务。要通过发展大力改善我县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和人均比例较低的状况,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分布,积极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充分而有序的竞争。 (三)公平和可及性原则。大力发展和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医疗机构服务半径应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原则上500米半径内已有医疗机构的不能新设相同类别医疗机构,全力保障基层居民就医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事业协调发展。 (四)公有制主导多元化办医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大医院可以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向专科、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流动;鼓励社会资金举办慈善医疗机构或慈善捐赠,扩大医疗服务供给;鼓励县级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五)分级医疗原则。定位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县级以上医院诊疗。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三、全县概况 太湖县位于大别山南麓,总面积2031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73%。全县辖15个乡镇(10镇,5乡),174个行政村,10个居委会,2010年底全县总人口56.4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9.83万人,非农业人口6.62万人。人口出生率9.02‰,人口死亡率9.81‰,人口自然增长率-0.78‰,人口男女性别比为1.09:1,人口密度为277人/平方公里。 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56.24亿元,农民年人均纯收入3854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622元。2010年财政收入2.64亿元,财政支出12.93亿元。全县卫生事业费2844.92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的2.2%,全县人均卫生事业费50.39元。 四、医疗机构现状 全县现有医疗机构276所。由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31所,其中县直医疗机构3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保健所),乡镇卫生院15所(其中中心乡镇卫生院7所),卫生分院13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血防站、县疾控中心、县卫生技术进修学校设立的门诊部6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7所;行政村卫生室174所;居委会卫生室、站17所;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10所;民营专科医院1所;私人诊所30所。从而形成以县级医疗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级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担负着全县57万人口的医疗、预防和保健任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有病床853张,其中县直医疗机构446张,乡镇卫生院407张,平均每千人口拥有病床1.51张。全县卫生系统在职职工1111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993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76人。现有执业(助理)医师545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0.97人;执业护士393人,平均每千人拥有护士0.69人,医护人员比例为1.39:1。全县中医药人员247人,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4.87%。全县卫生技术人员中获得高级职称40人,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4.03%;中级职称243人,占24.47%;初级职称693人,占69.79%。全县卫生系统离退休职工523人。全县在册村级卫生人员911人,平均每千农业人口拥有村级卫生人员1.83人。 2010年全县门急诊人数755780人次,收治住院病人27312人次,病床周转次数32.91次/年,病床利用率67.17%,治愈(好转)率为80.13%,病死率0.76%(其中县人民医院门急诊人数204685人次,收治住院病人15659人次,病床周转次数48次/年,病床利用率93.4%,治愈(好转)率为95.3%)。2010年全县住院病人前10位疾病构成是:呼吸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循环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并发症、肿瘤、泌尿生殖系统疾病、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疾病。 2010年全县发生乙类传染病主要有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痢疾和梅毒,乙类传染病报告总发病率为323.58/10万,无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 五、功能定位 1、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既是农村医疗、预防和保健的服务中心,也是业务指导和培训中心,承担农村医疗、急救、预防、保健等服务以及对基层卫生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等职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其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并突出面向农村基层的功能和服务特点。 2、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一般卫生院以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服务,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等建设,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3、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5、民营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社会资本(含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私人资本及外资),投资举办的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各种形式的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有序竞争,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六、总体目标 我县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是以建立医疗机构配置监督评价机制,健全覆盖城乡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15年,全县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达到1.88人,每千人拥有执业护士达到2.07人,每千人拥有床位达到3.5张(总计2000张)。 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城区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区卫生服务网络。农村构建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七、医疗机构设置 (一)综合医院:县人民医院1所,按三级医院设置,编制床位800张。支持2-3所规模较大、服务人口较多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改、扩建为二级综合医院。 (二)中医院:县中医医院1所,按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设置,编制床位500张。 (三)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1所,按一级妇幼保健院设置,编制床位100张。 (四)专科防治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血吸虫病防治站各设置1所专科门诊。 (五)乡镇卫生院:全县15个乡镇各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设置床位400张。其中中心乡镇卫生院8所(北中、弥陀、天华、牛镇、寺前、小池、新仓、徐桥),一般乡镇卫生院7所(百里、刘畈、汤泉、大石、江塘、城西、晋熙)。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保留的原卫生院、卫生分院,根据具体情况,纳入辖区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卫生分院或门诊部;长期不能发挥作用的卫生分院,可予以撤并。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新县城设置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设站前、长河、东园、晋熙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在老城设置东关、西关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晋熙镇卫生院管理;在徐桥、小池、弥陀、百里镇各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管理。 (七)村卫生室: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全县设174个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人口在3500人以上的偏远山区村,根据实际情况可下设一个卫生站。 (八)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1、安庆市花凉亭水电站医院1所。 2、职工数超过500人的单位、在校学生超过500人的中学,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为单位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对符合设置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登记注册,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已批准执业的医务室,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九)民营医疗机构: 1、个体诊所 (1)总量控制:全县个体诊所设置总量控制在45所以内。 (2)调整布局:集镇的个体诊所要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之间距离相距500米以上,以形成合理布局。 (3)突出特色:个体诊所要突出专科特色,支持开设本地短缺、群众急需的专科,起到对国家、集体医疗机构的补充作用。 2、民营医院 全县拟设置5所民营医院,设置床位200张。其中在新城规划区内拟设置1所二级综合医院和1所二级专科医院。 (十)其他医疗相关机构设置: 1、县120医疗急救中心。以建立“指挥灵敏、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精湛的急救网络体系”为目标,坚持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医疗急救指挥系统和急救网络。2015年前建成比较完善的县“120”急救体系。按照每5万人口一辆的标准配备救护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3、太湖县看守所医务室。 八、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乡、镇政府要按本规划的要求发展卫生事业,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使全县卫生事业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年度支出的增长幅度,对乡镇卫生院的人才、设备等应有一定的倾斜政策,使规划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达到部、省颁布的合格标准。 (二)严格审批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并根据本规划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评审、审批、登记注册,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设置。 (三)强化执法监督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自觉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支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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